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在总结临床试验资料的技术审评情况、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合理性及实际可操作性,即日起在我中心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衷心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促进注册申报及技术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1月26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刘英慧、陈敏
电话:010-86452802、86452640
电子邮箱:liuyh@cmde.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17年11月1日
一、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定制器械的临床试验设计,不适用于小样本可行性试验的设计。
二、临床试验的开展原则
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过程中,确认最终产品符合临床使用的需要(包括安全性、有效性、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是其重要环节。可采取多种方法实现确认过程,包括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模拟临床使用的功能试验(如利用离体动物组织模拟测试高频血管闭合设备的凝血功能,利用髋关节磨损试验机模拟测试髋关节假体的磨损性能等)、模型实验(如在人体下消化道模型中模拟插入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以观察腔道内图像质量以及内窥镜的操控性能等)、动物实验(如将骨修复材料植入骨缺损动物模型中,观察其介导骨长入和自身降解特征的实验等)、体外诊断设备的比较研究试验以及临床试验等。按照保障受试者权益、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的原则,上述确认方法的选择和开展顺序应恰当。
临床试验的目的是为临床评价提供临床数据,综合考虑产品的非临床研究(如文献研究、性能研究、模拟临床使用的功能实验、模型实验、动物实验、体外诊断设备的比较研究试验等)数据,以评价产品的临床受益是否大于风险,产品的风险在现有技术水平上是否已得到合理控制,同时为临床医生和患者对器械使用的临床环境和方法提供重要信息。需考虑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尚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安全有效性未经医学证实的新产品;
(二)通过非临床研究难以确认产品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或安全性。
(三)对于器械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适应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方面,目前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治疗类产品。例如植入式胃刺激器及电极导线,利用植入胃的电极与皮下部位的脉冲发生器对胃进行刺激以达到减肥或治疗糖尿病的作用,其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适应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方面均不明确。例如含银盐敷料,在人体内的作用机理、不良反应尚无定论。
(四)器械的部分性能通过参与人体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器械在体内被吸收,且尚无公认的非临床研究方法可进行恰当模拟的情形。例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在血管重建过程中可逐步被吸收,尚无公认的非临床研究方法可进行恰当模拟,故需要考虑开展临床试验。例如经抗生素浸渍的脑室导管,其辅助抗菌或抗细菌定殖作用仅由体外实验证明,不能完全模拟人体颅内环境以及国内常见感染菌种等微生物大环境,因此,其辅助抗菌或抗细菌定殖作用、可能产生的不良事件需临床试验进行确认。例如腹腔、盆腔外科手术用防粘连产品,非临床研究不能模拟产品在人体内的使用效果和吸收效果,需考虑开展临床试验。
(五)对于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复杂、仿制一致性难以确认的高风险医疗器械,例如粒子治疗设备、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若申请人尚无同类产品在中国批准上市,需考虑开展临床试验。